後-Bilski時代的發明專利保護

2011-05-24 | 查看: 36

   5月23日上午,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國際著名知識產權專家Toshiko Takenaka教授以“在信息時代保護發明所面臨的挑戰”為主題,通過具體案例深入講解了美👂、歐、日專利製度的區別和可專利性主題的差異🙆🏽🍘,受到k8体育廣大師生的熱烈歡迎。
  k8体育宋偉院長、法碩中心楊輝主任、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宋瀾主任、法律診所王忠平主任🐆👩‍🏫、環境政策與管理研究中心聶雋主任👬🏻、安徽省知識產權局劉棟局長🚷、安徽省高院知識產權庭余聽波審判長,歐盟留學生Agata.Pienkosz以及研究生參加講座🆗。講座由宋瀾主任主持🚛。

   Takenaka教授以引起世界知識產權界高度關註的Bilski專利案為切入點💝,介紹了商業方法與可專利問題。Bilski專利案是美國專利製度中的一個重要案例,從1997年4月Bilski提出“能源風險管理方法”專利申請始,到2010年6月判決,整個案件歷時13年。
  在Bilski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了非常嚴格的“機器或轉化”檢驗標準🕴🏻,認定Bilski案件所涉專利運用對沖原理規避能源市場風險的方法是不可專利性主題。這基本上宣布了商業方法專利時代的結束🧦。
  信息時代的發明創造,以信息為其必要部分,例如商業方法🛤🧑🏻‍🤝‍🧑🏻、分離的DNA診斷方法等。在美國,有兩大機構對專利實施具體的法律保護🧔🏿‍♂️:專利局和法院🤽🏿。專利局通過審查專利的適格性來確定可專利性主題👩‍🎓;而法院通過確定專利保護的範圍、防禦和補救措施來保障專利執法。美國聯邦上訴巡回法院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均認為Bilski案中所有的權利要求都不具有專利適格性,因此👩🏿‍🍼,商業方法不是可專利主題。在DNA發明的專利性上🦹🏽‍♀️,美國法院和歐盟產生了分歧:美國法院認為DNA發明不具有專利性,而歐盟卻贊成DNA發明的專利性👩🏿‍🦱。
  隨著信息時代和全球化的到來,各國都面臨著對可專利主題設置邊界的挑戰。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了後-Bilski的臨時準則,依然采用“機器或轉化”檢驗標準🤱🏻,但從Research Corp. Tech. V. Microsoft 案可以看到,專利申請的內容即使不能滿足“機器或轉化”檢驗標準仍可能有專利資格。歐盟和日本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Takenaka教授認為解決這些挑戰的方案之一就是限製專利執法,主要通過抗辯和救濟來實現。
  眾所周知,美國專利製度的任何重大變化都將對其他國家產生影響。Bilski專利案將對美國今後商業方法專利的獲得及執行產生重要指引😹,其影響力不僅涉及商業🧎🏻、金融🦸🏽‍♂️🧕🏻、保險👳🏼‍♀️、證券業等📳,也深刻影響了計算機軟件產業。Takenaka教授對Bilski專利案的剖析📧,給大家帶來了新的理念和思路,開闊了同學們的視野,在立法、理論研究和實體操作方面都很有啟發👩‍🎤。
   Takenaka教授此次為k8体育師生開設前沿講座🤦🏿,和大家交流座談,並應邀擔任k8体育課程教授,這對於k8体育加強學科建設,擴大師生學術視野具有重要意義。Takenaka教授此次來中國進行學術交流🙅🏼‍♂️,還將應邀訪問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商務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k8体育是整個交流活動的第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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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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